夜間私自駕駛客戶存放在洗車行待清洗的轎車外出游玩,發生事故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日前,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一審判決被告張某賠償原告朱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80000餘元,被告畢某賠償朱某損失14000餘元,被告保險公司賠償朱某經濟損失70000餘元。
  張某系寧國市某洗車行的工人,該洗車行的業主為畢某。2010年1月5日23時許,張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亦未取得畢某的同意下,擅自駕駛李某放在車行清洗的轎車(該車已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國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出去夜游。當行車至寧陽西路某土菜館路段時,由於夜間行駛未保持安全車速,與騎電動車的朱某發生碰撞,造成朱某受傷,後經診斷朱某為左股骨頸骨折。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朱某無責。事後,朱某向法院起訴,寧國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賠償朱某各項損失5萬餘元。該判決已生效。2012年10月4日,朱某因左髖骨疼痛、不能正常行走再次入院,經診斷為“股骨頭壞死”,須行“全髖置換手術”。朱某的股骨頭壞死與股骨頸骨折的因果關係的鑒定意見為: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且參與度為80%。朱某遂再次起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朱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且在事故中無過錯,應由事故車輛的保險人即人財保寧國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超出部分,應由相關責任人根據過錯予以賠償。李某將車輛存放於畢某的車行清洗,與本起事故的發生無任何關係,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張某非系從事雇佣活動而發生事故,根據過錯酌定其承擔85%的責任。畢某對李某開來清洗的車輛未盡到妥善謹慎的保管義務,亦存在一定的過錯,酌定由其承擔15%的賠償責任。遂作出如上判決。(宣城新聞網 明亮 彭俊)標簽:機動車 交通事故 責任糾紛編輯:唐娜  (原標題:夜間私開客戶轎車出事 老闆雇員按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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